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耿**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耿**健康权纠纷一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

本院认为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临执字第2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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