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李**、李**、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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