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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因与孙*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民二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无侵权行为,与孙*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二)孙*的伤是陈旧性伤势,申请司法鉴定;(三)二审法院人员更改派出所询问笔录。(四)派出所干警闫宇可以证明申请人没有侵权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6月,孙*因琐事与赵**儿子发生矛盾,在赵**家孙*骂赵**儿子,引起孙*与赵**争吵、厮打,造成孙*左侧股骨大转子粉碎性骨折,一审依据派出所询问笔录、孙*的住院病历及收费票据等证据认定赵**对孙*存在侵权行为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之处。赵**主张法院人员更改派出所笔录,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对赵**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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