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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孙*因与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白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22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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