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以有新的证据需要收集提供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上诉费854元予以免收,退回上诉人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