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层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层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层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50元退回上诉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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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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