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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抚松县**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层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层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层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50元退回上诉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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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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