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以有新的证据需要收集提供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