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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以有新的证据需要收集提供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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