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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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井*与被执行人巩**、巩玉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仇*与被执行人巩卓群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栾**与被执行人周**健康权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