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阎*诉白冀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阎良诉被告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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