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阎良诉被告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海*与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耿某某、耿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王**、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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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生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4第52号吕**诉吕**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