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诉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于2015年3月24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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