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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