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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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