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琦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郜*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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