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诉被告苏国学、杜**、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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