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仇*与被执行人巩**、巩玉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江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8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江执字第5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