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程**与站学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连山与赵**健康权纠纷民事重审判决书
杨**诉何*、贾**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年第69号判决书
第70号席*健康权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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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井*与被执行人巩**、巩玉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仇*与被执行人巩卓群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栾**与被执行人周**健康权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