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第70号席*健康权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原告席X与被告管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X被告管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席X诉称,2014年4月18日下午,因被告管X误会我父亲拿了其挖好的树根,被告管X对我父亲进行了辱骂,我看见被告管X要殴打我父亲,我便上前去劝阻,被告管X用钢锯将我头部砍伤。随后我报警并去镇**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顶部头皮裂伤,住院8天。故要求被告管X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65.55元。

被告辩称

被告管X辩称,我不同意赔偿,因为我没打原告席X。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辩解,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席X的伤害后果与被告管X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席X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镇**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原告席X入院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出院时间为2014年4月26日,住院8天,门诊诊断:“头部外伤”。出院诊断:“左顶部头皮裂伤”,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

经质证,被告管X对住院病案无异议。

2、镇**医院医药费收据一张,金额为3945.12元,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医药费花费情况。

经质证,被告管X无异议。

镇**医院CT费票据一张,金额为125元,证明原告席X住院期间检查花费情况。

经质证,被告管X无异议。

4、镇**医院治疗费票据一张,金额为200,39元,证明原告席X住院期间治疗花费情况。

经质证,被告管X无异议。

5、镇**医院出院诊断书一份。

经质证,被告管X无异议。

被告管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

镇赉县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1、镇赉县公安局XX派出所询问席X笔录两份(询问时间:2014年4月21日、2014年5月20日)。

经质证,原告席X无异议。被告管X有异议,认为原告席X说的不属实。

2、镇赉县公安局XX派出所询问管X笔录一份。(询问时间:2014年4月18日)

经质证,原告席X有异议,席跃林没踢被告管X。被告管X有异议,我在坦途派出所没说过我打原告席X。

3、镇赉县公安局坦途派出所询问席**笔录一份(询问时间:2014年4月21日)。

经质证,原告席X无异议。被告管X有异议,当时我和原告席X撕扯到一起,我不知道原告席X的伤是怎么回事。

4、镇赉县公安局XX派出所询问洪云丰笔录一份(询问时间:2014年4月21日)。

经质证,原告席X无异议。被告管X有异议,我并没有打原告席X。

5、镇赉县公安局XX派出所询问席**笔录一份(询问时间:2014年4月18日)。

经质证,原告席X有异议,我父亲没打席德坤。被告管X有异议,我没有打原告席X。

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以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结合案件事实,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年4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管X误会原告席X的父亲席**拿了其挖好的树根,被告管X与原告席X的父亲席**因此发生口角,原告席X看见后便上前去劝阻,被告管X用钢锯砍了原告席X头部一下,致使原告席X“左顶部头皮裂伤”。上述事实虽然被告管X在庭审中矢口否认,但是在事发当天被告管X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原告席X过来要挠我,我当时手里正拿着钢锯,就砍了席X脑袋一下,后来被大伙拉开了”。原告席X于当日在镇**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诊断为:“左顶部头皮裂伤”。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原告席X住院期间花医药费4271.23元;误工费647.52元(80.94元X8天);护理费965.92元(120.74元X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X8天)合计6284.67元。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院认为,被告管X与原告席X的父亲席**发生口角时,原告席X前去劝阻,被告管X用钢锯将原告席X头部砍伤,给原告席X身体造成伤害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席X对于事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责任。据此,被告管X给原告席X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管X赔偿原告席X医药费4271.23元;误工费647.52元;护理费965.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合计6284.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管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的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协议),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