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贤诉被告战**、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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