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汉水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719.8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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