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与被执行人卜**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前**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前**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54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450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