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819.43元,诉讼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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