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一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现将执行款755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给付申请人完毕,执行费50元由李**承担。至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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