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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因与原审被告刘**、刘**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遗漏原审反诉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未对反诉的误工费予以审理,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前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杨**、反诉原告刘**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前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原审原告杨**撤回起诉;原审反诉原告刘**撤回反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审原告杨**承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已退还给原审原告;反诉费250元,由原审反诉原告刘**承担125元,剩余125元由本院已退还给原审反诉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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