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候**与兰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候**与被告兰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候**起诉要求被告兰**赔偿8437.0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起诉要求被告兰**赔偿8437.02元,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候立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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