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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延边乐**有限公司、崔**、赵*之间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诉原审被告延边乐**有限公司、崔**、赵*之间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延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王**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受理费2740元免收,其他费用80元由原审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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