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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王*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玉诉被告谷国发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年3月22日下,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吉**学二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泪小管断裂,眶壁骨折”。支付医药费19012.04元。后经村里调解,被告已给付原告5000元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再给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7770.88元。被告表示同意赔偿。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谷**赔偿原告程**各项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人民币14000元,其中已于2012年3月给付5000元。于2014年4月9日一次性付清3000元,剩余6000元于2015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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