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张**与被执行人孟**、孙*健康权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23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