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诉被告延吉市梦都美民俗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13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安俊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原告付东泽与第一被告王**、第二被告前郭县**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延边乐**有限公司、崔**、赵*之间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候**与兰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黑河市**有限公司鸿鹏大药房一部与刘**、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王**、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于金*与被上诉人孙**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与初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