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被告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宋**、张**与孟**、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房**与梁**、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与史国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汉水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付东泽与第一被告王**、第二被告前郭县**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王*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候**与兰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