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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被告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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