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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