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江*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71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