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卢**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江*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25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江执字第8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