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赵**、辛**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江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江执字第5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