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秦侠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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