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聂**、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黎**、聂**、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