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