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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和与吕**、陈**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和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和于2014年12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吴*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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