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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沈*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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