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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因与被申诉人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沪检民监(2014)XXX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上海**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海**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沪高民一(民)抗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期间,王**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并承诺就本案不再向法院或检察院再行申诉。鉴于王**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的抗诉基础已不存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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