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一(民)初字第1514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傅**,被上诉人康**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傅**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