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上海小**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是被告员工,于2011年7月15日起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使用的猪油不符合卫生条件。2013年间,在被老鼠接触后,被告仍使用被污染的猪油做菜给员工吃。原告曾拍下被老鼠接触过的猪油照片,并于2013年4月10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此事,执法部门前来被告处检查时,被告拒不承认。在食用了被污染猪油加工的食物后,随时间推移,原告感觉恶心、反胃,精神状态也受影响。另原告身体出现异样,2013年12月,原告腿上长了肿块;2014年2月初,呼吸胸部疼痛。后经医院检查,原告右肺部有两个结节状物。原告认为自身身体状况的异样与被告的行为有关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390.10元、误工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小**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被告为日式料理,不使用猪油做原料,原告自己喜欢用猪油炒菜;2、原告在发现猪油被老鼠接触后,为何还要食用用猪油炒的菜,不符合常理;3、原告年轻时曾有长期吸烟史,且现在空气污染严重,无证据证明其肺部肿块与食用被老鼠污染的猪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职工,负责做员工餐。2013年3月14日因故辞职。2014年2月7日,原告感到身体不适至第六人民医院就诊,影像诊断为右肺上野类圆形稍高密度影,伴局部胸膜增厚粘连,左肺中上野小节结,建议CT进一步检查。两肺纹理增多,请结合临床。2014年2月8日,原告至中**院就诊,放射诊断报告(CT)诊断结果:右肺上叶占位,请对照老片除外陈旧病变,必要时建议增强,两肺散在慢性炎症及陈**。

审理中,原告表示2013年4月10日其向黄浦区**管理局举报被告,但行政部门检查后未对被告进行任何处理。原告还表示,其年轻时有吸烟史,从1979年起就开始以烧菜为职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诊断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肺部病情系因食用被告处被老鼠污染的猪油所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390.10元、误工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原告已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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