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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衡贇,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小妹诉称:2012年12月21日,被告借父母名义到原告住处,踢开原告卧室房门,对原告进行殴打。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36,44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鉴定费2,300元、伤残赔偿金80,3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护理费1,760元(包括二期护理费,每日40元×44天)、营养费2,960元(包括二期营养费,每日40元×74天)。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事发那天,被告是打过原告,当时也是原告先动手,为此被告被判了一年的有期徒刑,被告认为这属于家庭纠纷,纠纷起因是原告为了得到房产经常打骂八十多岁的父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在本市打浦路XXX弄XXX号XXX室,因家庭矛盾,使用啤酒瓶击打其姐姐即原告头部及颈肩部。经鉴定,原告左锁骨骨折致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构成轻伤、XXX伤残,左耳后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酌情给予伤后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1个月,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1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为此,原告住院治疗10天,医疗费(含伙食费)计36,115.36元,后门诊随访。2013年7月15日,本院判决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上事实,由刑事判决书、公安卷宗、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本系姐弟,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伤害犯罪,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和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相关规定尚未明确,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后期治疗费,尚未发生,本案亦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小妹医疗费人民币25,3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40元、护理费人民币840元、营养费人民币1,680元、鉴定费人民币1,61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4元(原告已预缴人民币2,858元),由原告陈**负担人民币324元,被告陈*负担人民币5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7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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