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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国网上**明供电公司、崇明县**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国网上海市**供电公司、崇明县**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讼争,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9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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