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国网上海市**供电公司、崇明县**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讼争,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9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