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上海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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