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上海崇**有限公司、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上海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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