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周某某、施*、顾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周**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顾**、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沙**与朱*、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某某与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与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梅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某与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