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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周某某、施*、顾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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