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甲)、龚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秦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袁**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美丽与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某造船**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裴昌会与上海东**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张*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上海**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