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双方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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