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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阚雪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宁民终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从楼上往下泼水,并冲到我家打人,是造成纠纷升级的关键,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有异议。阚**重复检查CT达5次;阚**不是卖彩票的,不存在误工费;阚**的轻微伤无需护理。因此,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对侵权事实的认定正确,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认定正确,张**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张**与阚**在事发当天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又发生揪打,纠纷中导致阚**受伤,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均有过错。结合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害后果,原审判决由张**承担7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伤后损失,阚**提供了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阚**的经济损失范围、损失数额进行了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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