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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朱长征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朱长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应当依法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故本案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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