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梁**因与被上诉人王**、唐**、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愿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梁**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